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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在法律执行层面存在一定规定。一般来说,虽为唯一住房,但如果该住房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例如被执行人拥有大面积豪华住宅,同时还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等情况,法院是可以执行的。然而,如果该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通常不能被执行。但在实践中,对于“生活必需”的界定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房屋面积、当地房价水平、家庭人口等。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居住问题,如亲属提供住所等,也可能会被执行其唯一住房。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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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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