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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6-04-28 17:59:46 分类:劳动纠纷 浏览:16人
专业解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核心是没有固定到期日,但并非“终身不能解除”,终止或解除仍需遵循法定规则。 一、应当订立的具体情形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双方需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中间无中断或中断后重新计算的除外); 2. 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续订时(劳动者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纪”等法定例外情形);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订立的启动与权利 符合情形时,用人单位需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若劳动者明确要求订固定期限,也可按约定执行(需留存劳动者书面申请等证据)。若单位拒绝订,需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三、解除规则与固定期限一致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解除情形与固定期限合同相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用人单位破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均可依法解除,无需额外限制。 简言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核心是“无固定到期日”,而非“不能解除”,其订立和解除均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