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离婚时不能要求男方支付青春补偿。
《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可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都是我国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女方不能因为离婚,就以此为由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当然,如果男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有男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女方在离婚时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女方在离婚时不能请求青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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