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接待了一个当事人王先生,王先生说多年前他换了一套房,但签的协议有问题,让我帮他想想办法,如何补救一下,我说你别着急,慢慢讲,原来啊,2005年,王先生手里有一套301房屋,王先生的朋友李先生有一套401房屋,这套401房屋是李先生从单位分得的。王先生与李先生签署了一个置换协议,把自己的301房屋置换成了李先生单位分的401房屋。签完协议后,王先生一家住到了401,李先生一家住进了301。在这之后,李先生又从单位分得了一套501房屋,面积要比401房屋大,单位要求如果李先生想分得501房屋必须要交回401房屋。经商量后,李先生就把401房屋交还给了单位,分得的501房屋交给了王先生一直居住至今,对于后取得的501房屋,王先生和李先生没有签任何协议,但是分得501房屋补交的差价款有二十多万是王先生交的。现在501房屋还不能上市交易。过了7年以后,王先生想找李先生补充签订一个协议,但是李先生并不同意补签该协议,因为501比401多出了三十多平米,所以李先生想把多出来的三十多平米按照现在市场价卖给王先生。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我们寻求帮助。在和王先生详细沟通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我发现,王先生和李先生前期是房屋置换法律关系,分得501房屋以后双方又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因为501房屋是用401房屋置换的,同时王先生又支付了501的购房款,而交给单位的401房屋和购房款都是王先生的。虽然购买501房屋双方没有签书面协议,但基于王先生实际出资,以及房屋居住多年,这些事实可以推论双方存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由于501房屋目前不能上市交易,王先生可以分两步走,王先生先到法院去起诉李先生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就501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再起诉李先生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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