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法规定,公安机关一般自刑事拘留之日起三十天以内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也就是通常我们讲的报捕,那么检察机关是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检察机关做出“是”批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执行逮捕,如果做出“否”的决定,通常由公安机关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因此,报捕并不必然逮捕,报捕的案件仍然有取保候审得到机会,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也应当根据就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可以不捕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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