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就请求减少或者中止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一、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扔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二、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三、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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