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调解的程序是:
1.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等资料;
2.对医疗事故案件经过的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咨询;
4.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即可接受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
6.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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