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黄金,婚后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又进一步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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