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对于事实收养情形,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如收养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且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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