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的除外。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在多数情况下,发生变更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特别情况下,保险人也会发生变更。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其他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一是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批单;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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