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应该预付委托活动有关的费用,如果受委托人垫付的,委托人应该支付垫付费用的利息,如果委托合同造成损失的,可不可以计算利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委托合同有效的场合,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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