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剩余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
物权法规定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约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条件,都可主张留置。委托他人的,如果当事人不支付报酬,受托人就可以留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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