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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认定

2019.10.181006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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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如下: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须无权代理行为已经发生。
(2)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不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须第三人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而进行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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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李翔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李翔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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