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初步意向。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先签订“购房意向书”,从法律角度讲,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也叫做预备合同或者合同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合同。预约成立,当事人即负有履行预约所规定订立本约的义务。在意向书的内容已具备买卖关系的主体,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时,根据法律规定,它就是一份正式的购房合同,当当事人一方违约,即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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