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理词,就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而以此形成的文书。
代理词无法定格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的写法较简单,一般习惯以“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受××委托,接受代理××纠纷一案,结合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一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正文部分是代理词的核心,撰写正文时应当注意:
(1)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2)根据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结合案情和诉讼目的,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提出鲜明的代理意见,提共相关的证据,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展开论证。论点要明确,逻辑性强,重点要突出。
尾部,一般采用归纳性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详细的代理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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