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医学发达,相关规定已经修改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但经治疗完全治愈的,可以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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