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受法律保护。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此外其他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有孩子,不一定受法律保护。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除此之外,其他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要分两种情况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要分两种情况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则该项婚姻仍为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1、残疾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在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之间进行区别对待的条款。2、但是,如果在个人在婚姻方面有问题要解决,残疾人可以持残疾证到当地的残联维权中心要求法律救助,维权中心会联系司法部门的法律救助站给予帮助。
协议书只要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就受法律保护。1、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2、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3、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可以反悔,但在诉讼中将做为一项考量的参照。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主持达成的协议完全有效。协议书内容要有以下条款:1、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协议的具体内容;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违反协议约定的民事责任;5、协议生效期限;6、当事人落款等。综上所述,协议书只要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那么就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因协议书产生纠纷,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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