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受法律保护。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此外其他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要分两种情况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有孩子,不一定受法律保护。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除此之外,其他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要分两种情况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则该项婚姻仍为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1、残疾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在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之间进行区别对待的条款。2、但是,如果在个人在婚姻方面有问题要解决,残疾人可以持残疾证到当地的残联维权中心要求法律救助,维权中心会联系司法部门的法律救助站给予帮助。
对方手写的欠条,只要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对方如果要主张欠条无效,除非能证明该欠条是在被胁迫等不能表达书写者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写的,即便如此也不能说是没有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上来说,这种欠条是可撤销的,撤销必须是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