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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