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那么,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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