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两个以上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处理。
(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合同有效的任何买受人都有权依据《合同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如果出卖人构成违约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同时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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