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遵循:
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守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订立仓储合同一定要遵守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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