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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是什么

2019.10.301613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作为仓储合同的存货方应当对以下基本义务积极履行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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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罗子湄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罗子湄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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