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作用等诸多方面都与普通的合同有较大的区别。保管合同不涉及交易或者业务等方面,仅仅只是作为一种物品保管约定的文书。在合同履行中,物品的所属权利不会发生任何改变,仅仅只是被保管起来而已。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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