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对合同上签字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义务起约束作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负担合同中产生的义务。但是《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一条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不应将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建议,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因为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明确当事人,就无法明确根据合同进行交易的双方主体,在产生纠纷后,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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