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以拾得他人借记卡后冒名取钱为例,我们来了解下诈骗罪与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区别: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拾得借记卡冒名取钱不存在拒不返还时,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财物可以直接或等同于现金而使用的自身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借记卡自身只是一个标记或者一个财物载体。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利用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主要表现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符合该特点。该罪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发生交叉竞合,依法定盗窃罪。盗窃他人借记卡后使用时,该行为与一般诈骗罪竞合,应当从一重处罚,定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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