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办理单身证明主要是为了:
1.在买房子需要贷款的时候需要买房人的单身证明
2.在参加婚姻介绍所或者是报社举行的相亲活动时,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买房、出国、迁户口等,单身居民的各类活动均须有一纸“单身证明”。
“单身证明”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用途还颇为广泛:据某市六个婚姻登记处的统计数字,再此之前,一年大概要办理10万份“单身证明”——由此可见,“单身证明”不仅不“奇葩”,相反,还挺主流。
有关部门不开证明,固然是为了解决老百姓办证多、办证难的问题,但这种做法在过渡时期很可能会给群众带来新的麻烦。正因为多部门的数据没有统一,有可能会出现民政系统是“未婚”,而银行系统是“已婚”的尴尬。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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