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关收集的,可以请求法院收集。
证据的收集其实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在房屋纠纷发生前,一个是在房屋纠纷发生后。
(1)在纠纷发生前收集证据
由于双方无纠纷,收集比较方便,也往往能准确反映双方的交易内容。一旦争议发生,你想取证对方也未必配合。
(2)纠纷发生后收集证据
在纠纷发生后,可以注意以下方式或途径收集证据:
1.尽量与对方交涉,并争取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达成书面文件。比如对方认可欠款的证据、双方对发生的事实的共同认可,这种证据由于是当事双方书面形成的,一般证明效力相当高。
2.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取证。但是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如监听、强迫等方式,否则是违法的。一般在双方交涉时私下录音并不违法。
3.寻找知情的证人作证。根据双方交易的经过,尽量联系知情的人提供证人证言,当然,证人一般要求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明力会更强些,如果是一方的亲人做对该方有利的证据,很难被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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