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
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均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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