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书面形式,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
2、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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