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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对第三人损失责任的判定

2019.10.1354402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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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但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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