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是总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分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办事机构,拥有总公司授予管理的财产,具有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被核准登记后,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分公司虽有营业执照,但其不是独立的《公司法》人机关,也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不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总公司对分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有清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起诉时可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被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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