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即不允许做商业开发,必须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具体要求是: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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