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有自身的商业秘密,在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如何判断侵害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上或刑事上的责任。
首先,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在权利人的信息满足上述4个商业秘密的要件的情况下,侵权人如实施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重大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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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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