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
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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