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首先是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其次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商业秘密,即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再次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最后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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