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欺诈禁止等义务。而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附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附随义务的一部分,而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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