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律实务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侵害他人权利,又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便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只要当事人认缴的出资金额全额到位,公司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是否按实际出资情况持股,应留给当事人自行约定,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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