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自愿,并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合同时没有写日期也是有效的。因为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但是合同的签订日期对于合同的履行有时候却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约定了合同履行的起止日期、履行期限和生效日期的合同来说,如果没有签订日期,可能会引起合同履行中的不同理解和纠纷,不利于合同的履行。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实在以上的条款当中,只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属于必备条款,少了这些内容的,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会考虑效力问题。对于其他内容没有约定的,双方还可以协议进行补充。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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