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目前主要有: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换言之,其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企业集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
如果是由于企业集团下属部门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由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共同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民事责任。如果是由于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则应由该集团的母子公司独自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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