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法律界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出租所得收益属于孳息。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如果认定房屋出租所得收益属于孳息,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个人婚前房屋所得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出租所得收益属于经营性收益。此种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如果认定房屋出租所得收益属于经营性收益,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个人婚前房屋所得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目前法院判决多支持第二种观点,也就是认为房屋出租所得收益属于经营性收益,个人婚前房屋所得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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