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洽谈合同时,出于友好合作心态,双方可能没有明确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可能是简单的在合同中写上“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这样一旦发生争议,往往很难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在发生合同违约纠纷时,应怎样处理呢?
对于明示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直接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并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如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仲裁或是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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