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四种不起诉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
其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主体未成年;
2、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第六章,可能判处刑罚在1年以下;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有悔罪表现。
可见,只有在未成年人触犯轻罪,并且真诚悔罪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当然也可以看出,是否达成刑事和解,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都并不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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