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因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被确定无效时需要责任相应的承担,主要包括要求无权代理一方进行返还,及赔偿因签订及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等。
此外,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外,还应允许其享有撤销权。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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