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法院不会进行处理,例如一方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且未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诉讼的双方也不能就此房子达成协议,法院则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分割。房产为不动产,以产权登记为准,所以法院在分割时房产登记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若房屋还没有取得所有权或没有完全所有权,即没有取得房产证,则法院不会对此房屋进行处理;待上述房屋取得产权证,双方仍然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则房屋归产权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另一方可要求对共同还贷的款项进行分割或要求补偿。若是房屋在婚后购买,无论是否有贷款,无论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对房屋依法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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