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该条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任一方都对对方负有合同履行义务;
2、合同约定了给付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后履行一方就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就违约部分行使相应的先履行抗辩权,可暂时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直至对方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完全符合约定之时。
由此可见,在我国,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合同法对后履行一方赋予的权利,其具有暂时阻却履行合同义务的效果而不被认为是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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