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到夫妻双方因为产生矛盾在婚内签署离婚协议,但双方当事人事后和好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再双方再次起纠纷想要离婚时,双方之前签署的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签署的有关协议,其本质属于财产分割协议,而且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协议并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双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时,所附条件成就时,该财产分割协议因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反悔,通过法院解决婚姻纠纷,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否则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换言之,如果一方签署该协议后拒绝去办理协议离婚或者无法到法院调解离婚,另一方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要求违约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并且起诉要求法院判断领违约方配合其到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根据婚姻自由原则,法院不会做出上述有关判决,因此该协议是无法确定为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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