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那么其在公司所占的股份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归夫妻一方所有,不进行分割,除非夫妻双方对此另有书面协议约定。
但是,关于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虽然,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法分割该股权,但是,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分红收入则不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股权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但是最重要的是,夫妻一方需要掌握相应的财产线索,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及出资情况等等,只要知道其中之一,那么调查公司的信息就比较容易了。否则,对公司情况完全不知情,也就无法主张进行财产分割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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