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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2019.10.134027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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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5、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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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罗子湄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罗子湄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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