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谈一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比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当中的规定是有所变动的,在之前的标准当中规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三十户、一百五十户。我们这里呢将其改成了30人和150人。就等于说,对之前的标准进行了从严的一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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