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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019.10.132039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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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进行追认,追认的,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则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学术界存在有效说和效力待定说等不同观点,可待《民法典》编撰完毕后予以统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此,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就具有重大差别。而本质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属于已生效的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前则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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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粟天羿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粟天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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